中国农业银行
查看: 138334|回复: 170

[聊天] 汕尾法检两院的八年“交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3 1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拍卖是否合法、是否违规处分国有资产……两院函来函往,争议至今未解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763   版次:AA08   版名:重点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3-02
作者:谭林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2004年3月25日,彭成忠就对汕尾中院裁定拍卖的异议,申诉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彭成忠的一纸申诉引起汕尾中院与汕尾检察院长达8年的“交锋”,自己反倒成了这个案件的“配角”。
    2004年3月25日,彭成忠就对汕尾中院裁定拍卖的异议,申诉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彭成忠的一纸申诉引起汕尾中院与汕尾检察院长达8年的“交锋”,自己反倒成了这个案件的“配角”。(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汕尾两院的三次“交锋”均通过函件完成。前两次给汕尾中院的发函中,汕尾检察院历数该次拍卖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拍卖竞得人林小平不具有合法竞买资格、该次拍卖委托人之一该拍卖行业务部主任涉嫌违法、违规处分国有资产等。第三次,汕尾检察院选择直接上报汕尾市委政法委。坚持了两个回合后,汕尾中院最终上报了一份执行方案,称决定撤销该拍卖裁定。但“纠错”至今仅停留在纸面上。(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1回合

    2004年

    检察院:法院裁定的拍卖多处违法(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法院:有“特殊情形”拍卖合法有效

    2004年8月20日,汕尾检察院向汕尾中院发出建议纠正的建议书。建议书称,经过审查发现汕尾中院裁定的拍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完全否定了“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建议汕尾中院予以纠正。

    建议书指出,根据调取银行账户信息显示,拍卖竞得人林小平的存款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且存入账户是拍卖行出纳蔡某的个人账户,因此林不具有竞买人资格,且海丰拍卖行此次拍卖行为违反了拍卖程序。

    其次,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汕尾中院委托评估结果为5184平方米。但劳丰公司实际只拥有其中2566平方米。因此中院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没有完全使用权。此外,被拍卖的东、西围墙属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及海丰县公安局所有,中院无权处分。

    最后,法院的裁定书指出26套房为林小平等26人拥有,其中就有海丰县拍卖行的陈鸿银,违反了《拍卖法》有关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

    南都记者在被拍卖房产小区门口的住户本月水电缴费信息中看到,陈鸿银是第7栋A座的业主;在该次拍卖中他的身份是拍卖行业务部主任。

    2004年9月30日,汕尾中院回函对当日拍卖作出说明:2002年11月22日下午3时,竞买人林小平携5万元现金及45万元银行存款到拍卖行进行竞买登记,后拍卖行出纳员收取其50万元保证金。林小平提出受26人共同委托参与竞买,拍卖行经请示中院后获同意,确认其竞买人资格。下午3时拍卖会依时举行,因无他人竞买,按起拍价465万元作为成交价由林竞得,现场签订《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

    对汕尾检察院的质疑,汕尾中院解释称,拍卖当日下午,出纳员收取林的保证金后,依照惯例存入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存款账户。在转存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出纳员返回拍卖行报告,并要求林一同到银行办理手续。但彼时已是下午2时许,接近拍卖会开始时间,林于拍卖会结束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才赴银行办理手续。中院认为,保证金于拍卖会前已事实交给拍卖行,已起到实际保证作用,因此未违背法律。

    关于陈鸿银购买被拍卖资产一事,汕尾中院认为,该房本为另一人承买,后委托林小平代为出让,恰巧陈鸿银母亲因住房窄小,最终以其母名义、由儿媳代笔签订协议买下该房屋。因陈鸿银母亲曾叫他代为付还10万元购房款,因此林在收款收据上写上陈鸿银。而陈鸿银母亲因年纪大,生活不便,便要求陈鸿银夫妇随同迁居,故陈鸿银随其母居住该房屋,由始至终,陈鸿银并无委托林竞买该房。

    关于是否超标的拍卖,汕尾中院认为,拍卖标的面积经评估为6916平方米,其中劳丰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为2820平方米,未取得使用权证的为959.5平方米。对于后者,劳丰公司已与有关部门签订土地征用契约,已付清征地款并申请补办证件,该地已被实际使用,仅手续未完善。鉴此,中院认定有理由处置该房产。

    2回合

    2009年

    法院:检察院不答复致执行中止

    检察院:没有法规要求必须答复(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时隔五年,“两院之争”再起风波。2009年5月19日,汕尾中院向汕尾检察院发函,认为检察院没有将处理结果回复中院,致使对该案执行自2004年8月以来处于中止状态。2009年6月3日,汕尾检察院回函称“没有法规、文件规定检察院应对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的回复予以答复”,因此汕尾中院说法明显不妥。

    汕尾检察院进而指出,经再次取证,拍卖会前林小平未提供26名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书及身份证;更重要的是,其中18人均出证是听说林小平向拍卖行竞买的房屋要卖才前去向林购买的,与其签订“代购代办房地产协议书”,款项直接付给林或其公司人员,事先从没有与拍卖行签订购房协议,提供任何手续给拍卖行或林小平,无委托竞买该处房产。

    再者,前述1 8人向林购房共花费472 .86万元,远超过竞得价465万元,如果是林小平等26人竞买应以竞得价465万元分摊。而陈鸿银出证居住房屋是向林小平退的,协议书是与林小平签的,并提供交款单据。因此,“受26人委托”一说存在矛盾。

    此外,检察院查证认为中院违规处分不全属劳丰公司财产,涉及国有财产及其他集体所有的财产。


    对于汕尾中院“50万元保证金对拍卖主题已起到实际保证作用”一说,汕尾检察院认为:中院的审查意见从根本上否决了拍卖公告指定的时间、资金保证等限制性作用。经查,自拍卖会后至2003年11月,林小平交3笔款共130万元给拍卖行,其余再无提供任何资金或房产保证,其余300多万元拍卖款无法保证实际回收。但中院仍向海丰县建设局、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拍卖房产所有权过户至林小平等26人名下,导致林小平持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逐套卖出处分、收益。

    至此,检察院第二次对中院作出(2002)汕中法执字第0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建议中院予以纠正。

    在这次“交锋”中,汕尾检察院的一名姓周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姓欧的负责人还专程到中院协商处理,结果,时任汕尾中院的陈孙院长承认2009年5月19日发出的函件说法错误,并恳求收回该函件。

    3回合

    2010年

    检察院:上报政法委追究渎职责任

    法院:提出纠错方案但一直未落实

    2010年5月18日,汕尾检察院向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呈报了该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认为汕尾中院在处置该案的过程中有6点错误,其中涉及到法院的就有3条:其一是拍卖标的物没有查清,超范围评估拍卖;其二是法院错误裁定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其三是法院办案人员拒不采纳建议,推脱责任等。检察院的结论是,这些错误都是法院办案人员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所造成的。

    汕尾检察院建议中院抓紧自我纠正,补办征地手续、理顺占用烈士陵园和公安局围墙问题、收回林小平所取得的收益等,并建议在适当时候追究中院办案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促进公正执法。

    在汕尾检察院的报告上呈后不久,汕尾中院于2010年12月6日也上报了一份关于这次纠纷的执行方案。方案称,由于中院与检察院对拍卖财产的产权及拍卖程序的观点不同,采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同,故该案至今未作最终处理。方案提出,经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拍卖裁定及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依法裁定26套房屋交由劳丰公司自行变卖。变卖所得总价款中465万元用于偿还海丰县电信、邮政两局,100万元交给劳丰公司作为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等费用,余款给林小平作为房屋外装修费用。

    同时,执行方案也对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办理各种批文及产权证书的问题加以说明。方案基本内容已与各当事人作过沟通协调,海丰县电信、邮政两局、劳丰公司、彭成忠及林小平均表示可以接受,并将通过协调会后予以实施。

    执行结果得到了案件双方的认定,按道理说已经是尘埃落定,但结果与实际却存在了巨大的差距,这次不同意的是汕尾市检察院。理由是,汕尾中院一直没有纠正非法拍卖的事实。于是,整个官司再次搁浅。

楼主热帖
[休闲生活] 汕尾法检两院的八年“交锋”
[文化天地] 《汕尾坎下城海防志》序/叶良方
[文化天地] 江初甲辰年春节有怀二首
[城事报料] 海丰县冰雹橙色预警
[城事报料] 实名反映陆丰市桥冲镇桥冲村卓某发涉嫌带头违
[三唯论点] 汕尾老年人,有条件的要独立生活,不和子女生

发表于 2012-3-3 19: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法院涉嫌非法执行拒纠错 亿万富豪身家十年"清零"
http://bbs.swsm.net/forum.php?mo ... 8&fromuid=10822
发表于 2012-3-7 0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交锋那么久,结果还是没结果,郁闷
发表于 2012-3-7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此,检察院第二次对中院作出(2002)汕中法执字第0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建议中院予以纠正。
本文来自: 汕尾市民网
发表于 2012-3-10 14: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打了8年这么久,执法部门都是干啥的呢
发表于 2012-3-10 14: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清楚这些 看了有点晕
发表于 2012-3-10 14: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些人的办事能力实在是太差了
发表于 2012-3-10 14: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执法部门中有人贪钱了呢
发表于 2012-3-10 14: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世道啊,真是不知道还能相信谁
发表于 2012-3-10 14: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这件事一定会引起他人的重视
发表于 2012-3-10 14: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院交锋了八年,还是没有结果
发表于 2012-3-10 14: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我也是一头雾水 没搞懂
发表于 2012-3-10 14: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现在真的很不好,那以后我们老百姓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2-3-10 14: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坏人迟早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发表于 2012-3-10 14: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个忽然很害怕,社会怎么会变成颠倒黑白了
发表于 2012-3-10 14: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结尾,还是搁置了,那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呢
发表于 2012-3-10 15: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执法部门能拿到就能一拖再拖
发表于 2012-3-10 15: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一定要严惩不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