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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为官不为”就要被监督、就要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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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1: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省纪委官网南粤清风网发布了新一期“为官不为曝光台”,集中曝光了4起“为官不为”典型案例。普宁交警利用移动测速安营扎寨,超速记录给钱就删;梅州兴宁龙田学校“创收”花样多,学生成了冤大头;江门开平饮用水源保护区成养殖重灾区,面对挂牌督办缘何愈治愈难;肇庆端州黑水长年排入西江,环保部门放任不为。这4起案件相关责任人被严肃问责,这真是大快人心,让人拍手称快!
为官不为主要表现为能力不足而“不能为”,动力不足而“不想为”,担当不足而“不敢为”。体现为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紧箍咒多了,不想干事了;违规风险大了,不敢干事了。类似观点,貌似合乎情理,却经不起推敲。因“为官不易”,索性“为官不为”,表明个别干部在行使权力时仍奉行着“不给好处不作为”的原则。本身就是四风的突出表现。其危害不可谓不大。百姓的事该解决的没有解决,脱离了群众路线;浪费政府资源,加深党群矛盾;损害国家、人民利益,危害江山社稷。“为官不为”从行政上讲是一种腐败,是渎职、亵职、怠政、懒政行为;从法律上讲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任其职,尽其责;在其位,谋其政”,这不仅是一份职业道德,也是“为官者”最起码的职责所在,为官不为会导致政令不通、执政不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动摇国家根本危害江山社稷,就是该监督、该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专门为全面从严治党,治理“为官不为”提供了两把新的“利刃”,相信定能“立竿见影”、“百试百效”,为党和国家这一举措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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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7: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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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7: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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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7-10-30 17: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30 17: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其职,尽其责;在其位,谋其政
发表于 2017-10-30 17: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1-22 15: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为民,为官要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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