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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 王元硕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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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7 08: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中院对王元硕等17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对主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妻子部分不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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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元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汕尾中院二审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王元硕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成立埔上村“青年理事会”,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元硕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多次纠集、要挟村民上访闹事,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使王元硕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汕尾中院二审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王元硕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查扣的违法所得、个人财产等处置正确。但王元硕名下财产其中一处2007年建成的厂房,属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对该项财产作出部分改判。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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