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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谁是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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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5 10: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2-6-25 10:11 编辑

                                       谁是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人_

                  ——乡村振兴畅想曲(4)   陈治赠  2022年6月25日

       目前,我国对“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的管理,就组织形式来说,是实行党中央、国务院;省级党、政;市级党、政;县级党、政;镇级党、政;村委会“两委”;村民小組七级管理体制。再加上自上而下专业及与“三农”密切关联的“兼职”职能部门,对“三农”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乡村振兴是固本强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战略,虽说是齐抓共管,总得有个直接责任人(业主)具体实施。谁是乡村振兴直接责任人?是个急需花气力探索的现实问题。

        第一、村民小组可能是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人。依据组织原则和层层压实责任的惯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级党、政,制订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和远大目标。市、县和镇三级党、政负责具体指导、贯彻。村委会“两委”,协助、配合镇级党、政工作。村民小組是最后一个单位,下面再无组织可以压实责任,也就成为执行、落实乡村振兴的具体单位。如果村民小組不是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人,那么,七级管理体制中又该由哪一级来具体承担乡村振兴的光荣使命?

        第二、村民小组的来源。上世纪七十年代未至八十年代初,海陆丰原人民公社经过区公所过渡为镇政府,成为最低一级行政区域的政权,即基层政权。原生产大队经过管区过渡为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原生产队直接更名为村民小组,成为既是村委会的编组,又是直接管理“三农”的基础单位。

       时下,镇级党政、村委会、村民小组离“三农”最近。镇政府的前身,土改时没有参加分田、分地,村委会的前身土改时尚未投胎;实施《六十条》时,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前身,普遍没有给自己划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别小面积的除外);八十年代初实施承包制时,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前生今世,都没有参加责任田的分配。故此,镇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普遍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法取得的除外)。而村民小组则继承了原生产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施承包制,虽然本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有期限的分配给农户私有,但村民小组拥有本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不管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时下离“三农”最近的三级组织,只有村民小组才拥有本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掌握本组“三农”命脉,这是其充当乡村振兴直接责任人最充实的底气。

         第三、村民小组的难言之隐。《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谓农民集体,属于法学领域术语。谁是农民集体?现行法律语焉不详。既没有界定村民小组为农民集体,也没有否认村民小组为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名义上是个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貌似富得流油的集体经济实体,实际上与农业生产和分配完全脱离,是个无法左右农户耕种,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极端贫困而又松散的民间自治组织。加之村民居住分散,召集不易。因而,原生产队曾经一呼百应的号召力,到村民小组手里一落千丈,甚至连服务乡里公益事业的凝聚力,不如本村诸如宗亲、宗教等相关理事会。只有在征地以及补偿款等切身利益分配时,才显示一言九鼎的权力。

       第四、村民小组的法律定位迫在眉睫。在海陆丰农村,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并存,谁才是名正言顺的农民集体?如果都无资格,应该及早构建一个,乡村振兴时不我待。

       村民小组出现之后,高层又设计一个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平级。村民小组长兼任经济合作社的社长(经理),一套班子两颗大印。原生产大队变成村民委员会,也配置一个经济联社与村民委员会平级,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兼经济联社的社长(经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颗大印。人民公社变更为镇政府,配置镇经济总社,是否与镇政府平级,笔者不大清楚。

       所谓经济合作社(小组级),依法依理应是本村农户或与外村农户等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可合可分的临时经济组织。强调的是农户等劳动群众的自愿“合作”、 经营统一的“生产” 项目。所谓经济联社(村委级),联字凸现,应该是几个小组级的经济合作社,联合进行合作生产所建立的经济组织。所谓镇经济总社,总字当头,应该是村委级经济联社联合进行合作生产的经济组织。

       无论是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还是经济总社,都是农户以集体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自治性质的临时合作生产的经济组织。这些经济合作组织,都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2019年11月间、陆丰市征地服务中心(甲方)直接与某镇某村委“经济联社”(乙方)签订《征地协议书》;2020年8月间,用地单位直接与陆丰市某镇某村民小组级的“经济合作社”签订《用地补偿协议》。据说都未经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签名同意(以官方说法为准)。由此看来,村民小组级的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级的经济联社,有望取代村民小组,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堂而皇之的农民集体。倘若可行,今后征地与镇级经济总社签订协议,岂不更快捷省事?

         第五、村民委员会可能是乡村振兴直接责任人的最佳选择。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法第8条称:“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据此,村民委员会虽然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有法律赋予的管理权。而且,村委会“两委”成员实行薪酬制,有办公地点和办公经费,上班“机关”化、正规化,管理“网格”化。作为乡村振兴直接责任人的客观条件,比村民小组优越百倍。海丰县的新山、坡平等村委会,已做出了表率。

         第六、县级党政大院子內各机关、大院子外各职能部门以及镇级党政,抽签到辖地各自然村担任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不错的选择。对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设定的、2022年应该实现的目标,进行巩固完善或查缺补漏,让英雄有用武之地,用满腹经纶引领客观实际,大展宏图,限期完成。海丰县先有黄羌的虎噉村、平东的墨斗湖村;现有海城莲花的温厝村,附城的笏口村,无疑是值得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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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7: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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